2005年9月14日 国税函[2005]8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 70号)下发之后,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在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的执行时间方面掌 握不一。为规范执行政策,现明确如下: 从国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起,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 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在上述文件下发之日前 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确定的残值比例,不再进行调整。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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