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16日 国税函[2005]899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内国税流字[2005]35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规定,对呼和浩特卷烟厂和乌兰浩特卷烟厂生产销售的14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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