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虞杭协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5-09-13     浏览次数:

 

     2005年9月13日 国税函[2005]873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虞杭协热电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浙国税外[2005]53号)收悉,批复如下:

  上虞杭协热电有限公司是2002年在绍兴(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热、电生产销售和供电技术开发和粉煤灰综合利用,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同意上虞杭协热电有限公司从事能源项目的生产销售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失效日期: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奥运会、残奥会期间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