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1日 国税函[2005]75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青岛啤酒(长沙)有限公司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请示》(湘国税发 [200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了解,啤酒酿造项目不属于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因此青岛 啤酒(长沙)有限公司采购的国产设备不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 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有 关规定办理退税。 (3) |
失效日期: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亚洲太平洋酿酒有限公司采购国产设备税收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宝硕股份国有股权征免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