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
你办《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粤税财
检[1995]42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的,
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
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无论是采用按纳税期限的实
际数据预缴,还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或者按其他方法预
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因此,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
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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