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20日 国税发[2005]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是国家鼓励和支持个体经济发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的一项重要举措。随着起征点的调整到位,全国出现了相当数量的未达增值税 和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未达起征点户”)。未达起征点户的大量 增加,给个体税收管理带来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为确保起征点调整政策的准确实 施,进一步完善个体税收征管,现就规范对未达起征点户税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重视对未达起征点户的管理 规范对未达起征点户的管理是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做好此项工作, 不仅能够促使国家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得到全面、准确的落实,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 展,而且有利于巩固多年形成的个体税收征管基础,促进个体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 进一步提高。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规范对未达起征点户管理的重要性,正确处理 规范对未达起征点户管理与其他业务工作的关系,不能因为工作任务重而放松对其管 理,更不能因为未达起征点户免征有关税收而放弃对其管理。各地要本着“规范管理、 简便易行”的原则,在认真做好起征点调整政策宣传的同时,按照本通知的要求,采 取有效措施,从抓好对未达起征点户认定工作入手,努力规范对未达起征点户的税务 管理。 二、严格未达起征点户的认定 未达起征点户的认定是规范对其管理的关键环节。主管税务机关对于纳入税收管 理的个体工商户,应严格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据其实际生产、经营 情况进行科学认定。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各地要严格按照《个体工商 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所规定的程序和方法, 准确采集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信息,科学核定定额,并依据所核定的定额和本地区增 值税或营业税起征点标准进行认定;对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各地要在确认纳 税人账簿记录真实、完整和核算准确的前提下,按照纳税人账簿所反映的经营额和本 地区增值税或营业税起征点标准进行认定。 在未达起征点户的认定过程中,各地要加强内部制约,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为提高未达起征点户认定工作的透明度,各地对已认定的未达起征点户应以适当形式 进行公布,以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公布的具体形式和内容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确定。 三、强化户籍管理 各地应严格依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的规定,做好 对未达起征点户的户籍管理工作,要切实加强对未达起征点户停业、复业和注销管理。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对未达起征点户管理工作的协调,及时沟通相关 信息。同时,要注意加强与工商部门的联系,适时掌握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为强化 户籍管理提供基础。 四、规范纳税申报管理 为有效实施对未达起征点户的动态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开展巡查,尤其是 要加大对临近起征点业户的巡查力度,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同时,应明 确要求未达起征点户如实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其与纳税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 为提高管理效率和方便纳税人,未达起征点户可实行按季、半年或年申报一次。具体 申报内容和申报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对月度实际经营额超过起征点的未达起征点户,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其按照税务 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未达起 征点户,如其实际经营额连续一定期限超过起征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其定 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五、严格发票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供应未达起征点户生产、经营所需 的发票,同时,应对其发票领购的数量和版面实行有效控制,对其发票开具、保管和 缴销应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对发票开具金额达到起征点的,税务机关应按其发票开 具金额进行征税。各地应加大对未达起征点户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力度,依法处理为 其他纳税人代开发票或转借、倒卖发票的行为,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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