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7日 国税函[2005]7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单位负担税款计算方法的请示》(京地税个[2005] 27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含 税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方法为: (一)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 和速算扣除数A; (二)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 数A)÷(1-适用税率A); (三)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 算扣除数B; (四)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二、如果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 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先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 定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部分后,再按照上述第一条规定处理。 三、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 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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