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5-12-26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组建政策性银行的精神,便于国家开发银行应缴纳的营

业税集中返还,现对国家开发银行纳税地点的问题明确如下:

  国家开发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从1995年1月1日起改由国

家开发银行总行集中缴纳,不再由受托行就地代扣代缴。

失效日期:2006-4-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组建政策性银行的精神,便于国家开发银行应缴纳的营

业税集中返还,现对国家开发银行纳税地点的问题明确如下:

  国家开发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从1995年1月1日起改由国

家开发银行总行集中缴纳,不再由受托行就地代扣代缴。

失效日期:2006-4-30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乌(乌克兰)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在境外取得博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