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6年1月1日起,以下文件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
续执行:
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
44号)。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18号)、
《关于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52号)、《关于
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24号)、《关于白银
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5]财税字013号)及有关文件对黄金、
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请依照执行。
上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