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30日 国税函[2005]67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确定部分营养强化奶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请示》(沪国税流[2005] 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94)添加微量元素 生产的鲜奶,可依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中的 “鲜奶”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在本批复之前已按17%适用增值税税率征收的税款不再进行调整。 特此批复。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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