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惠阳联想电子工业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5-06-24     浏览次数:

     2005年6月24日 国税函[2005]66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惠阳联想电子工业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4]24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惠阳联想申子工业有限公司是1998年在惠州(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电脑数字机、通信交换机等。2003年,该公司被广东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其主导产品联想台式电脑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计算机和外部设备高档微型计算机(序号:01010105)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同意惠阳联想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从2005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

失效日期: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财团法人茨城县国际交流协会上海代表处免税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责任有限公司2004年度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