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18日 国税办发[2005]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方针,严肃税 收法纪,增强税务机关执法刚性,营造依法、规范、效能、和谐的税收环境,总局要 求各级税务机关务必依法、严格做好本单位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起到诚信纳 税的表率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依法治税原则的高度, 对本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给予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此项工作。 二、各级税务机关发放的工资、奖金、补贴、津贴等所有项目收入,除免税收入 外,均应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法规定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本单位发放工资、奖金、补贴、津贴等收入的情况,并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 和检查。 四、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法规定和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各级税 务机关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税义务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严肃处理。 五、今后,对违反有关规定、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单位负责人 和直接责任人,国家税务总局将对其追究行政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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