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25日 财税[2005]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研究,现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 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有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 “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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