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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30日 京财税[2005]637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
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
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
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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