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17日 国税函[2005]47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奥地利联邦商会广州代表处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 [2004]271号)收悉,批复如下: 奥地利联邦商会广州代表处1999年设立,王要从事奥地利和中国之间有关贸 易促进、信息交流和技术往来。奥地利共和国联邦经济事务部已出具证明,证明奥地 利联邦商会属于非营利性官方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 机构税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二)款 第2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2003]28号)第三条的规定,同意对奥地利联邦商会广州代表处从事国 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所规定的业务活动,免征企业所得 税和营业税。 (2) |
失效日期: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中有关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