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11日 国税函[2005]43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政府以零地价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京 地税地[2005]166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承受国有土地使 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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