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12日 国税函[2005]308号 北京、天津、江西、黑龙江、湖北、江苏、河北、湖南、四川、甘肃、河南、吉林、 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2004年度 收取管理费的请示》(航空财[2005]155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 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 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 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38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 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 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 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 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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