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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5-04-11     浏览次数:

     2005年4月11日 国税函[2005]295号

 

北京、上海、天津、湖北、四川、陕西、辽宁、安徽、山东、贵州、江苏、广东省

(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关于对下属全资企业收取2004年度管理费

办法的请示》(中电财[2005]101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

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

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

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和中国电子物资总公司2004

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145万元和42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

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

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

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

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

审核和管理。

 

附件1: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中国瑞达系统装备公司     43  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74号 

 2  中国通广电子公司       43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2

 3  中国电子基础产品装备公司    43  北京市石景山路23

 4  中国电子系统工程总公司    26  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8

 5  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    39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大街177

 6  中国教育电子公司        9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6号中电信息大厦7

 7  中国电子为华实业发展公司     9  北京市海淀区翠微东里甲2号为华大厦

 8  深圳桑达电子总公司      260   广东省深圳市华发北路桑达大厦

 9  国营中原无线电厂(710厂)   65   湖北省武汉市汉口胜利街226

 10 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      280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9

 11 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     260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23

 12 中国电子物资总公司      25  北京朝阳区酒仙桥北路5

 13 华北计算机系统工程研究所   43  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25

      合 计        1145 

 

附件2:中国电子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企业名称        所在地  金额(万元)

  中国电子物资北京公司    北京    60

  北京中电鑫都物资经贸中心  北京     5 

  中国电子物资华北公司    天津市   40

  中国电子物资津蓟公司    天津蓟县  20

  中国电子物资西北公司    西安市   60

  中国电子物资东北公司    沈阳市   40

  中国电子物资安徽公司    合肥市   50

  中国电子物资山东公司    济南市    5 

  中国电子物资云贵公司    都匀市    6 

  中国电子物资厦门公司    厦门市    2 

  中国电子物资广州公司    广州市    2 

  中国电子物资苏浙公司    南京市   70

  宁波中电物资工贸公司    宁波市   60

    合  计              42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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