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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5-04-05     浏览次数:

     2005年4月5日 国税函[2005]260号

 

北京、上海、福建、广东、山东、浙江、黑龙江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

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关于我公司税前收取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

的请示》(中艺总字[2004]473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

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

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

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2145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

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

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

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

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公司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中国珠宝首饰进出口公司    78    北京市 

   2  中艺国际广告展览公司     283     北京市 

   3  中艺家具进出口公司      29    北京市 

   4  中艺编织品进出口公司     131     北京市 

   5  中国抽纱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88    北京市 

   6  中艺建筑装饰公司       42    北京市 

   7  高德珠宝鉴定研究所       2    北京市 

   8  中国抽纱福建进出口公司    31    福建省 

   9  中国抽纱广东进出口公司    129     广东省 

   10 中国抽纱深圳进出口公司    38    深圳市 

   11 中国抽纱烟台进出口公司    31    山东省 

   12 中国抽纱山东进出口公司    142     山东省 

   13 中国抽纱上海进出口公司   1070     上海市 

   14 中国抽纱杭州进出口公司    22    浙江省 

   15 中艺华甬进出口公司       24    浙江省 

   16 黑龙江中艺瑞宝进出口公司    5    黑龙江省

       合计          214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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