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税源数据报送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7-03-28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更好地发挥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在加强税源管理、深化税收分析中的重要作用,税务总局在2006年底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4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对2007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数据采集、上报时间、质量控制、分析应用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但从2007年前两个月重点税源数据报送情况看,不少地区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集中在指标报送不全、数据质量不高、报送时间较晚等,对及时汇总分析全国情况带来了不利影响。为进一步提高数据准确性和时效性,更好地发挥监控工作的作用,现就加强2007年重点税源数据报送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按规定指标和时间上报重点税源监控数据
根据监控工作的需要,税务总局对2007年监控指标作了部分调整,同时参照国家统计局做法,将本期数据与上年同期数据列在同一张报表中,以方便审核和应用。2007年1-2月,一些地区上报的监控企业数据中缺少上年同期数,部分企业本期指标也有填列不完整现象。各地要严格按照监控制度要求,将各项数据采集齐全,确保监控指标的完整,在向总局报送时,要同时上报各项数据的上年同期数。
2007年监控报表分月报和季报两种,报送时间分别为月后18日前和季后22日前。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审
核和汇总速度,在规定时限内将各项数据上报税务总局。
二、切实提高数据质量
2007年1-2月,部分地区上报数据质量问题比较突出,其中出现数量级错误(如万元单位报成元)的企业为数不少,少数地区还存在同类问题屡次重犯的现象。
为了建立确保数据质量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提高数据质量,各地一是要加强数据的源头管理,基层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要认真负责,在数据采集环节严格把关,确保采集数据的口径、单位与监控要求完全一致。二是要切实按照先审核后上报的程序开展工作,严禁当“二传手”,将错误数据层层上传。对基层上报的数据,县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核,地市税务机关要认真复核,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县税务机关,或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直接通知到重点税源企业,县税务机关以及基层税收管理员在收到地市税务机关下发的差错通知后,要及时核实、修正错误数据,尽快将正确数据重新上报。力争将数据差错问题解决在地市以下税务机关,减少省局和总局集中审核的压力。三是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审核方法,各地要利用总局下发或者本地编制的分析表进行审核,研究建立对原始数据的审核方法,尽早发现和及时修正数据质量问题,提高审核效率及质量。四是要加强与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及“一户式”中有关数据的比对,认真研究发生差错的原因。五是要加强重点税源监控数据的应用,在使用中进一步发现问题,消除数据错误的根源。
税务总局在收到各地上报数据后将立即进行审核,对发现的差错和异常情况将及时在FTP上通报(具体目录为FTP税务总局/CENTRE/计统司/宏观处/重点税源监控/2007年重点税源企业数据差错情况),各地在数据上报税务总局后要及时查看上述目录,对下发的数据差错要尽快修正并重新上报,超过报送时限没有改正的一律按迟报统计。
三、按照要求上报重点税源分析报告
为促进各地加强对重点税源监控数据的应用,同时为税务总局开展分析提供有价值的资料,《通知》要求各地2007年除继续按季上报重点税源企业总体情况分析报告外,还要每月上报一篇专题性分析材料。专题性分析材料由各地自行确定题目,重点围绕本地区重点行业或企业税源、税收及税负变化原因及趋势撰写,篇幅不限,但要分析透彻、论据充分、结论准确。季度报告和月度专题分析材料一律以电子文件传送至《通知》要求的总局(计统司)FTP相关目录,该项工作将作为2007计统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加强监控工作的上下交流和通报考核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重点税源监控相关工作的上下交流,及时将数据报送、分析应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对有关工作的意见、建议通过网络、文件等方式上传下达。税务总局将每月25日前在计统司宏观处FTP站点上公布各地本月数据上报及上月分析材料报送的情况,并且不定期发布重点税源分析模版和审核公式,各地要指派专人及时查看、下载有关通知,对数据问题及时改正补报,保障监控工作顺利进行。
失效日期: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6年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年度数据审核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