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各地反映有些企业、单位假借国家税务总局的名义,向当地税务机关承印
税务登记证,或推销其他印刷、音像制品,引起了一些混乱,造成了不良影响。为制
止此类问题的发生和蔓延,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印制新的税务登记证问题。为了缩短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时间,保证税务
登记证的负责制质量和式样的规范统一,总局征管司于1996年3月28日下发了
《关于推荐税务登记证件制作厂家的函》(国税征函[1996]004号),其中
各地税务机构推荐了制作税务登记证的10家企业,请各省、区、市税局将此函转发
所属单位,凡发现未经总局推荐的企业、单位以总局名义承印、制作税务登记证,各
地应坚决予以拒绝,有欺诈行为的,应及时转交有关部门依法严处。
二、关于征订、推销印刷、音像制品等问题。各级税务机关在组织征订税法宣传
书刊和制品时,应以总局或总局办公厅正式文件为依据,对假借总局领导名义的,应
予回绝,并及时查清情况,向总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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