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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7-02-15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对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行为征收流转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上述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提供其拥有的植物或动物,受托方提供种植或饲养服务并最终将植
物或动物归还给委托方的行为。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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