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
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财工字[1998]24号)有关规定,齐鲁
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扬子公司)
乙烯工程不再享受以税还贷或财政额返还还贷政策。为此,总局决定,对出口企业
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可以办理退税。具体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对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199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
产品,可根据有关出口退税规定办理退税;对出口该企业乙烯工程1997年12
月31日以前生产的产品不得办理退税。
二、齐鲁、扬子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须对该企业乙烯工程1997年12月3
1日以前生产的产品进行一次清理,凡销售给出口企业的不得开具税收(出口货物
专用)缴款书。
请遵照执行。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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