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8-12-14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

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财工字[1998]24号)有关规定,齐鲁

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扬子公司)

乙烯工程不再享受以税还贷或财政额返还还贷政策。为此,总局决定,对出口企业

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可以办理退税。具体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对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199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

产品,可根据有关出口退税规定办理退税;对出口该企业乙烯工程1997年12

月31日以前生产的产品不得办理退税。

  二、齐鲁、扬子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须对该企业乙烯工程1997年12月3

1日以前生产的产品进行一次清理,凡销售给出口企业的不得开具税收(出口货物

专用)缴款书。

  请遵照执行。

失效日期:2006-4-30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