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我局同日本国国税厅达成的协议,经有关部门批准,日本国税厅驻北京代表
处已于1998年11月5日设立。现就该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有关税收问题通知
如下:
一、日本国税厅是隶属于大藏省的政府机构,其在我国北京设立的代表处仅为履
行政府职能从事中日两国税务交流与合作的联络活动,不从事我国税收法律、法规规
定的应税业务活动,可予以免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
漏税的协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该代表处日方派遣的工作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
附件:关于日本国税厅北京代表处外国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申请(中
译文)(略)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高层次人才培养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