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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湖南光前影视制作社销售电视剧播放权征税问题的请示》(湘国税函
[1998]254号)收悉。关于湖南光前影视制作社销售电视剧播放权是否征收营
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湖南光前影视制作社将制作的电视剧转让给电视台播映,并规定播放的时限和次
数,这一行为属于转让著作使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和《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
转让著作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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