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税务局):
为缓解制革行业的困难,经研究,现对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做如下调
整。
一、 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猪皮,暂停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 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牛皮、羊皮,暂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 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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