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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8-12-24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税务局):

  为缓解制革行业的困难,经研究,现对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做如下调

整。

  一、 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猪皮,暂停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 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牛皮、羊皮,暂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 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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