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关于易特斯(烟台)精密纺织器械有限公司向烟台针织器材厂支付的补偿
金处理问题的请示》[鲁国税涉(1996)40号〕收悉。外商独资企业易特斯
(烟台)精密纺织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特斯公司)与国有企业烟台针织器材厂
签订《资产购买和补偿合同》。根据合同规定,易特斯公司由于购买烟台针织器材厂
部分厂房、设备,除支付厂房、设备价款外,还需向烟台针织器材厂分期支付缝纫机
生产线补偿费,富余职工安置费,离退休职工医疗、房租、煤气补贴费等项补偿金,
补偿金总额计650万元人民币。关于上述补偿金额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的回题,经研
究,我局意见,易特斯公司购买国有企业烟台针织器材厂部分厂房,设备等项资产所
支付的总额为650万元人民币的补偿金,属于购进或受让资产有关的费用支出,原
则上应按合理方法分项计入所购资产的原值,随所购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计提折旧或摊
销。如所购资产项目复杂,补偿金不易分项计人所购资产原值,也可视同无形资产支
出,在资产购买合同生效之日后不少于10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资产购买合同主效
之日后的企业剩余生产经营期不足10年的,在企业剩余生产经营期内平均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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