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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成品冬虫夏草退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6-05-28     浏览次数: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省成品虫草出口退税的请示》(青国税进字[1996]122

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

知》(财税字[1995]52号)的有关规定,同时,考虑到成品冬虫夏草的生

长特性和生产加工过程中需经长时间非防腐剂熏蒸处理、烘干等复杂工序,并且加

工环节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情况。因此,我们意见你省出口的成品冬虫夏

草属于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1995年7月1日至该年12月31日期

间出口的成品冬虫夏草,按10%的退税率办理退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

口的,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但对出口的非成品冬虫夏草,应按3%的退税率

办理退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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