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海、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湖北、广东、四川、福建、
内蒙古、山西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大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
务局:
中国华能集团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1994、1995年度试行合并缴纳企
业所得税,现执行期限已满。为支持该集团发展、增强其凝聚力,经审核同意,中
国华能集团1996年度继续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办法。中国华能集团所属成
员企业29户(名单见附件1)由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在北京合并缴税;中国华能集
团所属其他成员企业22户(名单见附件2)实行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华能
集团与地方政府共同投资的电厂23户(名单见附件),其所得税由电厂所在地国
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按投资比例或电厂章程、协议规定的分利比例就地分
别缴库;中国华能集团投资的其他联营、股份制企业以及该集团所属事业单位仍按
国家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1、华能集团合并缴税企业(略)
2、华能集团就地缴税企业(略)
3、华能集团投资的电厂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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