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决定恢复使用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见财税字[1996]
第8号)以后,国家税务总局相继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出口退税专用税票
认证系统的通知》(国税明电[1996]014号)、《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关于
出口退税有关电子信息传递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信函[1996]035号)和出
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软件,初步建立了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的上传下达机制。现针
对有些地区在推行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过程中反映出的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
下:
一、总局已将有关地区报来的专用税票电子数据进行了汇总清分,下发给各地的
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电子数据已放在总局信息中心广域网络服务器中,请各地及时收取。
二、关于专用税票号码只有7位,而认证系统软件中要求录入13位的问题。专
用税票的号码包括字轨(4位,如“0961”)和顺序号(7位)两部分,这11位在
全国唯一地对应一张专用税票。在计算机录入专用税票时,为了解决一票多目问题,
在11位代码后,加上两位扩展码。第一目用
类推。一票一目时,扩展码应采用01。在计算机录入时,必须严格遵循以上编码规
则。
三、关于专用税票重复录入工作量较大,是否可以直接从其他系统中提取数据的
问题。总局在认证系统软件中,已经提供了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格式,在符合认证系统
软件对专用税票各项目的各种规定的前提下,各地可以从其他系统直接采集数据。但
采集的信息必须是国税明电[1996]014号文规定的录入凭证的信息,其他部
分仍必须采用专用税票认证系统软件。
四、关于缴销信息的录人范围的问题。按照认证系统软件的规定,专用税票缴销
信息分为确实缴销、错误调整、丢失被盗、开分割单缴销共四类。确实缴销信息包括
所有开出后作废的且未录入计算机上报的专用税票;错误调整信息包括所有已录入上
报,又发现有误的专用税票。遇有上述情况,除录入正确的专用税票外,原错票应作
为缴销信息录入;丢失被盗的专用税票应及时上报;认证系统对所有开具分割单的专
用税票能自动记录到缴销信息中。
五、关于数据清分问题。各地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应会同计算机管理部门,确定
上级下发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清分原则,以利于各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获得必要
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数据清分,主要依据购货企业的海关代码,如果下属出口企业
的海关代码有异常(如所属出口企业代码的前四位与退税机关所属地区的行政区划国
标码不一致),应及时报告上级。
六、关于税务机关地区代码存在交叉重复问题。在认证系统软件中,文件名是以
用户所定义的税务机关地区代码为基础的,所以下级的税务机关地区代码不能重复。
在使用认证系统软件的过程中,各地的税务机关代码原则上应采用行政区划国标码,
但如出现交叉重复,上级税务机关应予以协调,合理地进行自定义,并报总局备案。
七、关于各下级机关录入专用税票后,因为责任不明无法汇总上报的问题。下级
电子数据汇总是将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向上传递的有机组成部分,各级计算机管理部门
应承担此项工作。
八、目前,各地上报专用税票电子数据路径主要有:省级单位汇总所有下级单位
数据后报总局;全部由地市一级单位直接报总局;部分地市报省级单位,部分地市直
接报总局。各地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上报路径,并报总局备案,发生变更时,应及
时上报总局。
九、各地报来的数据中,有部分地区未按要求进行压缩。请各地务必按要求形成
压缩文件再上报。
十、各地应尽快填好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应用情况调查表(见附件),并在
1996年8月31日前报到总局信息中心。
十一、其他事项仍按国税明电[1996]014号、国税信函[1996]0
35号执行。
此外,有些地区动作缓慢,至今仍未认真推行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希望
这些地区,立即按总局要求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尽快上报总局。造成不良后果的,总
局将对其通报批评,并作出必要处理。
附件: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应用情况调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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