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可否抵扣销项税额的请示》(京
国税[1996]165号)收悉。关于中国车辆进出口公司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
的增值税税款可否抵扣销项税额的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规定,
准予从销项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是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
额。中国车辆进出口公司以易货贸易方式进口汽车,依据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减半征
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计358万元,自行抵扣当期销项税额的作法是不正确的。因此,
对中国车辆进出口公司易货贸易减税部分不能作为进项税金抵扣。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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