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北京、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公司《关于提取管理费的请示》(振华司财[1996]041
号)。根据我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1995]062号)的规定,并考虑到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经
研究,同意该公司在1996年度向所属企业(名单附后)提取总机构管理费××××
万元,并允许在税前扣除。
附件: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管理费摊销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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