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
征营业税。
政府储备粮油是指:国家储备粮油(包括“甲字”储备粮油、“五0六”储备粮
油)、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国家临时储备食油,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各类储
备粮油和为调控粮食市场的吞吐调节粮食。
财政性补贴收入是指:国有粮食企业保管上述各项政府储备粮油从各级财政或粮
食主管部门取得的贴息、费用补贴收入。
本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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