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实木复合地板等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6-12-26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2006年退税率文库进行了及时调整。近接部分地区来函,反映出口的实木复合地板和高尔夫球包,因退税率文库中没有该商品的消费税退税率,无法办理退税。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1月1日起,取消实木复合地板的出口退税(增值税、消费税)。对以海关商品码4412291090报关出口的实木复合地板,从2007年1月1日起,将该商品码扩展为:44122910901,商品名称“实木复合地板”,增值税退税率为0,消费税退税率为0;44122910902,商品名称“其它非针叶木面多层板”,增值税退税率为13%。对此前已报关出口的实木复合地板,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办理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手续。
  二、将2006年退税率文库中的海关商品码4202910090、4202920000、4202990000进行扩展,解决高尔夫球包出口消费税退税问题。即:42029100901,商品名称“皮制高尔夫球包”,增值税退税率13%,消费税退税率为10%,42029100902,商品名称“皮革、再生皮革、漆皮作面其他容器”,增值税退税率13%;42029200001,商品名称“塑料或纺织面料制的高尔夫球包”,增值税退税率13%,消费税退税率为10%,42029200002,商品名称“塑料或纺织材料作面的其他容器”,增值税退税率13%;42029900001,商品名称“以钢纸或纸板作面的高尔夫球包”,增值税退税率13%,消费税退税率为10%,42029900002,商品名称“以钢纸或纸板作面的其他容器”,增值税退税率13%。从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三、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失效日期: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扫描器具等设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印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