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海、辽宁、黑龙江、山东、江西、河南、广东、云南、内蒙古、新疆、四川、
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铁道部多种经营发展中心《关于提取2000年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报告》(经监[2000]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中心2000年向北京铁路局等铁道部企业提取管理费382万元。铁道部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中心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附件:铁道部多种经营发展中心管理费提取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地 址
1 哈尔滨铁路局 2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2 沈阳铁路局 25 辽宁省沈阳市
3 北京铁路局 40 北京市海淀区
4 呼和浩特铁路局 15 内蒙呼和浩特市
5 郑州铁路局 40 河南省郑州市
6 济南铁路局 30 山东省济南市
7 上海铁路局 35 上海市
8 南昌铁路局 16 江西省南昌市
9 广铁(集团)公司 30 广东省广州市
10 柳州铁路局 16 广西柳州市
11 昆明铁路局 16 云南省昆明市
12 成都铁路局 30 四川省成都市
13 兰州铁路局 23 甘肃省兰州市
14 乌鲁木齐局 16 新疆乌鲁木齐市
15 中铁进出口公司 8 北京市西城区
16 华运旅行社 8 北京市海淀区
17 深圳南方铁路
实业有限公司 8 深圳市
18 北京铁道大厦 6 北京市海淀区
总 计 382
(3)
失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