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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多种经营发展中心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0-12-06     浏览次数:

北京、上海、辽宁、黑龙江、山东、江西、河南、广东、云南、内蒙古、新疆、四川、
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铁道部多种经营发展中心《关于提取2000年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报告》(经监[2000]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中心2000年向北京铁路局等铁道部企业提取管理费382万元。铁道部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中心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附件:铁道部多种经营发展中心管理费提取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地 址
  1   哈尔滨铁路局   2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2   沈阳铁路局    25  辽宁省沈阳市
  3   北京铁路局    40  北京市海淀区
  4   呼和浩特铁路局  15  内蒙呼和浩特市
  5   郑州铁路局    40  河南省郑州市
  6   济南铁路局    30  山东省济南市
  7   上海铁路局    35  上海市
  8   南昌铁路局    16  江西省南昌市
  9   广铁(集团)公司 30  广东省广州市
  10  柳州铁路局    16  广西柳州市
  11  昆明铁路局    16  云南省昆明市
  12  成都铁路局    30  四川省成都市
  13  兰州铁路局    23  甘肃省兰州市
  14  乌鲁木齐局    16  新疆乌鲁木齐市
  15  中铁进出口公司   8  北京市西城区
  16  华运旅行社     8  北京市海淀区
  17  深圳南方铁路
      实业有限公司    8  深圳市
  18  北京铁道大厦    6  北京市海淀区
      总  计    382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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