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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6-07-25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支持监狱、劳教事业的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对监狱、劳教企业

1996年、1997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企业,即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

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监狱、劳教所以及地市监狱、劳教单

位直属于的劳改、劳教企业,在1997年底以前,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以

及地市监狱、劳教单位兴办的不属于监狱、劳教企业性质的其他企业(如为安置

本系统家属、子女兴办的服务公司、商店等)仍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监狱、劳教系统所属企业与外系统合资兴办的联营企业,按规定就地

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挂靠监狱、劳教系统但没有产权关系的其他企业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

税。

  五、对监狱、劳教系统企业免征的所得税款,各地财政、税务机关应加强监

督,保证将免征税款的资金全部用于发展监狱、劳教事业。

 

 

失效日期:2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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