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支持监狱、劳教事业的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对监狱、劳教企业
1996年、1997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企业,即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
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监狱、劳教所以及地市监狱、劳教单
位直属于的劳改、劳教企业,在1997年底以前,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以
及地市监狱、劳教单位兴办的不属于监狱、劳教企业性质的其他企业(如为安置
本系统家属、子女兴办的服务公司、商店等)仍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监狱、劳教系统所属企业与外系统合资兴办的联营企业,按规定就地
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挂靠监狱、劳教系统但没有产权关系的其他企业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
税。
五、对监狱、劳教系统企业免征的所得税款,各地财政、税务机关应加强监
督,保证将免征税款的资金全部用于发展监狱、劳教事业。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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