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4-12-31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现将《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印发给你们。各地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规定编制本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局内各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并于2008年8月底前送办公厅汇总。
  附件:全国税务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六月六日


                  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  根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的要求,结合税务机关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文件材料是指税务机关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
  (一)上级机关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要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文件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文件材料中,不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要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四)下级机关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送或越级抄送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  凡属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  税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分为30年、10年两类。
  具体年限自按规定应归档的年份开始计算。
  第七条  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七)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第八条  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九)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第九条  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与电子文件一并进行归档。
  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第十条  机关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其他机关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十二条  在编制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时,应全面分析和鉴别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划分档案保管期限。
  第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64号)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全国税务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内  容
保管期限
1
会议文件材料
 
1.1
本机关党组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局领导专题会议的纪要、记录
 
永久
1.2
1.2.1
1.2.2
1.2.3
本机关召开的工作会议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文件材料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局领导讲话
会议讨论文件、典型材料、代表发言、会议简报
小组会议记录、参考材料
 
永久
30年
10年
1.3
1.3.1
1.3.2
1.3.3
本机关召开的专业会议文件材料
通知、局领导讲话
会议讨论材料
其他文件
 
永久
30年
10年
1.4
1.4.1
 
1.4.2
本机关党委、纪委、工会、共青团、妇委会代表大会的文件材料
通知、名单、议程、报告、领导人讲话、选举结果、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
其他文件
 
 
永久
10年
1.5
1.5.1
1.5.1.1
1.5.1.2
1.5.1.3
1.5.2
1.5.2.1
1.5.2.2
机关联合召开会议的文件材料
本机关主办的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和领导讲话、纪要
会议讨论文件、会议简报
其他材料
本机关协办的
通知、名单、日程、报告和领导讲话、纪要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
 
 
永久
30年
10年
 
30年
10年
2
上级机关、同级机关、下级机关文件材料
 
2.1
上级机关制发的关于本机关机构、职能、编制规定和领导人的任免通知
 
永久
2.2
2.2.1
2.2.2
2.2.3
上级机关制发的税收业务文件材料
法规政策性的
重要业务问题的
其他文件材料
 
永久
30年
10年
2.3
2.3.1
2.3.2
2.3.3
上级机关、上级领导视察、检查本机关工作时形成的文件材料
上级机关领导的讲话、题词等
上级机关的通知、部门领导的讲话,本机关汇报材料
其他材料
 
永久
30年
10年
2.4
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10年
2.5
2.5.1
2.5.2
下级机关报送的文件材料
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
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
 
30年
10年
2.6
下级机关报送的税收政策性备案文件
10年
3
本机关文件材料
 
3.1
综合税收业务
 
3.1.1
3.1.1.1
3.1.1.2
本机关工作计划、规划和总结材料
年度和年度以上的
年度以下的
 
永久
10年
3.1.2
本机关报上级机关的综合报告和重要专题报告
永久
3.1.3
本机关报上级机关的一般专题报告
30年
3.1.4
本机关制发的税收规章、规范性文件
永久
3.1.5
本机关制发的税收征管工作制度
永久
3.1.6
3.1.6.1
3.1.6.2
3.1.6.3
本机关布置税收业务工作的文件
重要的
一般的
日常事务性的
 
永久
30年
10年
3.1.7
3.1.7.1
3.1.7.2
3.1.7.3
本机关制发的税收业务工作情况通报
综合工作情况、重要专项工作情况
一般单项工作开展情况
日常事务性工作开展情况
 
永久
30年
10年
3.1.8
3.1.8.1
3.1.8.2
3.1.8.3
本机关的请示和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本级机关的批复、批示和下级机关的请示;本机关内部各单位向机关领导的请示、报告及领导的批示
政策性的、普遍适用的、重要业务问题的
长期适用具体纳税人的
其他文件
 
 
 
永久
30年
10年
3.1.9
3.1.9.1
3.1.9.2
本机关的统计报表、统计分析资料
汇总的、年度和年度以上的、重要专题的
年度以下的、一般专题的
 
永久
10年
3.1.10
本机关大事记
永久
3.1.11
3.1.11.1
3.1.11.2
本级机关代上级机关起草的文件最后草稿和正本
被上级机关采用的
未被上级机关采用的
 
30年
10年
3.1.12
3.1.12.1
3.1.12.2
本机关与其他单位相互征求意见、协商工作来往的函件
重要的
一般的
 
30年
10年
3.1.13
3.1.13.1
 
 
3.1.13.2
机关联合行文的文件材料
本机关主办的
重要业务问题的
一般业务问题的
本机关协办的
重要业务问题的
一般业务问题的
 
 
永久
30年
 
30年
10年
3.2.
3.2.1
3.2.2
3.2.3
税务行政复议的案件材料
重要案件
一般案件
撤诉的
 
永久
30年
10年
3.3
税务稽查工作
 
3.3.1
3.3.1.1
3.3.1.2
3.3.1.3
本机关布置税务稽查、检查工作的文件材料
综合性和重点检查工作安排
一般专项检查工作安排
日常事务性的
 
永久
30年
10年
3.3.2
3.3.2.1
3.3.2.2
3.3.2.3
本机关税务稽查的案件材料
重要案件
一般案件
没有处理结果的
 
永久
30年
10年
3.4
税收协定、协议
 
3.4.1
协定、协议文本及条款解释
永久
3.4.2
办理协定、协议签署手续的请示、报告
永久
3.4.3
谈签过程中来往函件
30年
3.5
信息化建设
 
3.5.1
本机关制发的管理制度
永久
3.5.2
本机关制发的工作计划
30年
3.5.3
本机关制发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永久
3.5.4
3.5.4.1
3.5.4.2
3.5.4.3
金税工程项目的文件材料
立项请示和批复、实施方案、项目合同、验收报告等重要材料
业务需求、技术需求和有关技术文档
安排事务性工作的文件材料
 
永久
30年
10年
3.6
财务管理
 
3.6.1
本机关制发的管理制度
永久
3.6.2
3.6.2.1
3.6.2.2
本机关布置财务管理工作的文件材料
财务处理方面的
日常事务性的
 
30年
10年
3.6.3
本机关编制预算方面的文件材料
30年
3.6.4
本机关编制决算方面的文件材料
永久
3.6.5
申请经费的文件材料
30年
3.6.6
临时性经费划拨的文件材料
30年
3.6.7
基建立项的文件材料
永久
3.7
审计工作
 
3.7.1
审计结论性文件材料
永久
3.7.2
本机关对审计问题的整改措施
永久
3.7.3
本机关制发的审计工作制度
永久
3.7.4
3.7.4.1
3.7.4.2
本机关布置审计工作的文件材料
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工作方案、有关政策解释等方面的
日常事务性的
 
30年
10年
3.8
集中采购
 
3.8.1
本机关制发的管理制度
永久
3.8.2
本机关办理采购形成的文件材料
30年
3.8.3
3.8.3.1
3.8.3.2
本机关布置采购工作的文件材料
定点采购、采购目录、采购方式等方面的
日常事务性的
 
30年
10年
3.9
人事管理
 
3.9.1
本机关成立、更改名称、撤并、启用印章以及机构、职能、编制等方面的文件
 
永久
3.9.2
本机关干部、职工名册
永久
3.9.3
本机关的人事任免文件材料
永久
3.9.4
本机关干部、职工录用、转正、定级、调资、离退休、聘任、辞职、抚恤、死亡等方面的文件
 
永久
3.9.5
3.9.5.1
3.9.5.2
本机关对有关人员的行政处分文件材料
受到警告以上(不含警告)处分的
受到警告处分的
 
永久
30年
3.9.6
本机关制发的人事管理制度
永久
3.9.7.
本机关布置人事事务性工作的文件材料
10年
3.10
精神文明建设
 
3.10.1
本机关制发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制度
永久
3.10.2
3.10.2.1
3.10.2.2
本机关先进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文件材料
受县级以上(含县级)表彰、奖励的
受县级以下表彰、奖励的
 
永久
30年
3.10.3
3.10.3.1
3.10.3.2
本机关布置精神文明建设有关工作的文件材料
开展有关活动、组织评选先进方面的
日常事务性的
 
30年
10年
3.11
巡视工作
 
3.11.1
本机关制发的巡视工作制度
永久
3.11.2
3.11.2.1
3.11.2.2
本机关布置巡视工作的文件材料
巡视工作计划、方案等方面的
日常事务性的
 
30年
10年
3.11.3
巡视工作报告、整改意见、整改措施、汇报材料等文件材料
永久
3.12
教育培训
 
3.12.1
本机关制发的教育培训工作制度
永久
3.12.2
3.12.2.1
3.12.2.2
本机关布置教育培训工作的文件材料
工作计划、方案等方面的
日常事务性的
 
30年
10年
3.12.3
本机关制发的培训通知
10年
3.12.4
本机关有关院校、培训中心管理的文件材料
30年
3.13
纪检、监察工作
 
3.13.1
本机关制发的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永久
3.13.2
3.13.2.1
3.13.2.2
本机关布置税务纪检、监察工作的文件材料
工作计划、组织学习等方面的
日常事务性的
 
30年
10年
3.13.3
3.13.3.1
3.13.3.2
3.13.3.3
本机关纪检、监察的案件材料
问题严重、影响大的
一般的
没有处理结果的
 
永久
30年
10年
3.14
外事工作
 
3.14.1
本机关制发的外事管理制度
永久
3.14.2
3.14.2.1
3.14.2.2
本机关布置外事工作的文件材料
工作计划、贯彻落实外事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要求等方面的
日常事务性的
 
30年
10年
3.14.3
3.14.3.1
3.14.3.2
本机关出国考察、参加国际会议和接待外宾等外事活动的文件材料
机关领导出访和接待外宾审批文件、考察报告等重要文件材料
其他文件材料
 
永久
10年
3.15
税收科学研究
 
3.15.1
本机关制发的税收科研管理制度
永久
3.15.2
3.15.2.1
3.15.2.2
本机关布置税收研究工作的文件材料
科研项目计划、评审结果通报等方面的
日常事务性的
 
30年
10年
3.15.3
3.15.3.1
3.15.3.2
本机关税收科学研究成果和调查报告
重要的
一般的
 
永久
30年
3.16
行政、文秘工作
 
3.16.1
本机关制发的行政、文秘工作制度
永久
3.16.2
本机关征用土地、基建投资、工程施工、房产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永久
3.16.3
 
本机关布置信息、宣传、公文、档案、信访、保密、保卫、后勤工作的文件材料
 
10年
3.16.4
3.16.4.1
3.16.4.2
本机关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
有领导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
其他有处理结果的
 
永久
30年
3.16.5
 
3.16.5.1
3.16.5.2
本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意见)
本机关主办并且重要的
其他的
 
 
永久
10年
3.16.6
本机关印发的局领导讲话
永久
3.16.7
本机关编印的重要信息材料
10年
3.17
党委、纪委、团委、工会、妇委会工作
 
3.17.1
本机关党委、纪委、团委、工会、妇委会制发的工作制度
永久
3.17.2
本机关党委、纪委、团委、工会、妇委会布置有关工作的文件材料
10年
3.17.3
本机关编报的党组织、党员、团员、工会会员统计年报表、名册
永久
3.17.4
3.17.4.1
3.17.4.2
本机关有关党员的奖励、处分材料
重要的
一般的
 
永久
30年
3.17.5
本机关党委、纪委、工会、团委、妇委会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
30年
3.17.6
 
3.17.6.1
3.17.6.2
本机关党委、纪委、工会、团委、妇委会在有关专项政治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重要的
一般的
 
 
30年
10年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官方参展者在中国境内采购用于上海世博会建馆和开展展览活动所耗用货物的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