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确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
电[1995]3号)和《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国发
[1995]29号)的精神,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
(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的规定,结合出口
退税计算机管理的要求,经对海关统计商品目录(1996年版)中列名商品的退税
率进行对照研究,再次核定了相应的退税率。现将《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通过
国家税务总局广域网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办理出口退税工作中,一律按《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规定的退
税率执行。出口企业出口《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中未列名或归类不清的货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退税率办理退税,但须报
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发票上注明的征税率与《出口
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规定的退税率不相适应的,须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于国家禁止出口和规定不征税及免税的货物,凡《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
照表》规定的退税税率为零的,无论企业申报退税有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
均不得办理退税;
(二)其货物如属于农产品,按《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规定的退税税率为
零的,无论企业申报退税有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均不得办理退税;
(三)其货物如属于农产品,按《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规定的退税率为
3%的,若企业提供的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7%,仍
按3%办理税;其货物如属于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且《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
照表》规定的退税率为6%的,若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征税率为13%,
须选择3%的退税率;其货物如属于按17%征税的一般工业品且规定的退税税率为
9%的,若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征税税率为13%,须按6%计算退税。
三、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但若本通知印发的《出口货物退税税
率对照表》规定的退税率与1995年印发的《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有相应调
减的,可从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将以工作手册的形式印发全国。目前,各地退税机
关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广域服务器上读取。
(5)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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