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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中年份代码含义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5-03-18     浏览次数:

     2005年3月18日 国税函[2005]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统一管理,便于全国普通发票的统一识别和查询,全

国税务机关从2005年1月1日起推行了统一的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

此后,部分纳税人和相关单位对分类代码中第6、7位年份代码的指代意义提出疑问,

为避免使用中出现解释歧义,特明确如下:

  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中的第6、7位年份代码,是指发票的印刷年份,并非发

票的使用年份,可以跨年度使用。但各地普通发票的印制数量也应严格控制在一年以

内,防止过多冗余,避免造成损失。

  二、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印制颜色可根据印刷设备的情况,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将年份代码和机动车销售

统一发票的有关规定和含义通告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如有问题应及时做好协调和解释

工作。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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