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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5-03-17     浏览次数:

     2005年3月17日 国税发[2005]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务厅,广东、海南省和深圳市地

方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鼓励技术进口,规范税收减免程序,现对技术进口所涉及的特许权使用费企业

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问题,进一步明确规定如下:

  一、技术进口指从中国境外向中国境内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

转移技术的行为。对于符合规定的技术进口合同,外国企业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

的优惠。

  二、对外商提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

九条第三款第(四)项及其《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所列举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

权使用费,且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需减免所得税的均应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三、外商申请办理所得税减免的,可委托技术进口受让方办理有关手续。受让方

首先应向为其登记技术进口合同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关于建议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函》。

建议函分为A类、B类两种(格式见附件一、附件二),技术进口合同作为外商投资

企业合同/章程附件的申请B类,其他的均申请A类。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技术进口合同副本;

  (二)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

  (三)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

  (四)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函;

  (五)外国企业委托受让方办理减免税手续的委托书;

  (六)受让方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函。

  技术进口合同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附件的,以合同/章程批文及《外商

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代替前款《技术进口合同登记

证书》,到合同/章程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关于建议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函》(B类)。

  四、受让方办理《关于建议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函》后,同时提供本通知第三条列

举的其它材料,向税务部门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五、商务部门在出具建议函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审核。对于技术进口合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均不视为税法规定的条件优惠,原则上不得出具建议函:

  (一)进口限制类技术的;

  (二)合同条款中存在严重限制性条款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

条例》内容的;

  (三)以提成费方式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提成率超过5%的。

  对其中确属技术先进需要出具建议函的,应附有特别说明。

  六、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

建议函有疑问时,可提请商务部予以复核。

  七、商务部负责统一设计建议函的格式,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到商务部网站科技

司子站法律法规栏目内下载。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关于建议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函(A类)(略)

   2.关于建议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函(B类)(略)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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