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甘肃省地方税务局,上海、天津、哈尔滨、沈阳、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据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反映,该公司所属销售公司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
品油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管[1996]11号)的规定,按每吨8元的标准向用
户收取成品油管理费。具体收取方式,由销售公司委托炼油厂在销售成品油时代收,
并通过销售公司所属各大区公司转交中国石化销售公司(或由炼油厂直接上交)。
对炼油厂代收的成品油管理费,我局已明确应并入其销售额中就地征收增值税,但
营业税方面,对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及其所属大区公司收取的成品油管理费,是否需
要征税问题未予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及其各大区公司,委托炼油厂在销售成品油环节代向用户收
取的成品油管理费,在炼油厂上交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及其所属大区公司时,不再征
收营业税。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