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国税发
[1995]04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1995]417号)的精神,保证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顺利实施,配
合全国税务机关做好换版宣传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更换新版
普通发票的通告》发给你们。请各地税务机关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介
广泛进行宣传,使广大群众和用票单位都能了解新版普通发票的特征以及发票管
理的各项规定,提高依法使用发票的自觉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管理,提高普通发票防伪性能,便于普通
发票在全国流通和识别真伪,保护合法经营,打击发票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堵塞税收漏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
统一防伪措施的新版普通发票。现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
自
版普通发票同时停止使用。
二、新版普通发票的主要特征是
(一)新版普通发票发票联采用专用水印纸印制,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
有SW字样,发票联不加印底纹。
(二)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印色为大红色,在紫
外线灯下呈橘红色反应。
(三)对目前尚不具备使用带水印无碳压感纸条件的地区,可暂时使用无水
印普通无碳压感纸印制发票联,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仍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
三、所有印制、使用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印制、
购领新版普通发票。严禁私印、私售、伪造、倒卖、转让发票。
四、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
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任何单位
和个人在支付货款或服务费用时都有权向收款方索取发票;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
的发票;收款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开发票或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严禁涂改、虚开、代开发票、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五、所有用票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都应严格按照税务机关的规
定保管普通发票,严防丢失、被盗。对需要缴销的旧版普通发票要清点造册,报
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按照规定方式进行销毁。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普通发票换版工作,对本地区普通发票印制、购领、
使用、保管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和清理整顿。凡检查出来的各种发票违法行为,
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
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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