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一些地方询问,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违法经营被有关机构查处后,是否还可
以享受税负增加退还多缴税款的优惠政策。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
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及有关规定,对于1993
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
业税而增加税负的,经批准,可以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凡执行
新税制以后,由于外商投资企业违法经营而被有关机关查处,其违法经营行为
所涉及的销售额,一律不得计算税负增加给予退税返还。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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