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海、重庆、湖北、辽宁、四川、内蒙古、安徽、湖南、河北、山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关于在2004纳税年度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申请报告》(中冶集企[2004]12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45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 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