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17日 国税函[2005]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相关货物征、 退税率文件规定的精神,结合海关总署2005年进出口商品税则目录,总局编制了 2005年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现予下发并放置在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服务器程 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对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地要及时报告总局(进出口税 收管理司)。严禁不经总局允许,擅自改变出口货物退税率。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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