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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信息中心关于下发2005年版出口退税软件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5-02-16     浏览次数:

     2005年2月16日 进便函[2005]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2004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工作和适应2005年出口退税清算

工作需要,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完成了2005年版出口退税软件升级

(包括: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7.0版、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5.0版

和出口退税审核系统5.0版),现正式发布全国使用。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软件调整的主要内容

  本次调整涉及了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生产企业申报系统、外贸企业申报系统。

  (一)审核系统跨年度处理

  审核系统将2005年数据与以前年度数据融合,并行处理清算业务及2005

年退(免)税业务,不再采取按年度设立审核系统的方式。

  (二)免、抵、退税计算方法调整

  按照2004年度出口退税清算文件的规定,审核系统对生产企业免、抵、退

税申报分年度处理,先行计算2004年清算的退税额、免抵额,再计算2005年

出口货物的退税额、免抵额。

  (三)其它系统功能调整

  1.为了处理跨年度业务,在退税登记表、海关商品代码表中增加有效时间段项

目;为了提高系统查询效率,在历史数据表中增加企业相关统计属性、商品属性等项

目。

  2.增加审核系统和申报系统的按年度反馈和接收的功能。

  3.审核系统外部数据转换设置中,增加收汇核销数据的纳税人识别号转换功能。

  4.取消审核系统外部数据分解下传功能,转由国税电子数据传输系统处理。

  (四)表证单书调整

  1.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增加免税出口货物销售额前期单

证收齐前期信息收齐栏;并增加附表,用于分别统计2004年和2005

年数据。

  2.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增加所属期标识项,用于区别

2004年度退税清算申报和2005年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3.调整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出口货

物转内销证明的有关项目。

  4.针对年终清算要求进行部分报表的数据结构调整。

  (五)生产企业及外贸企业申报系统的相关调整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不再按年度分设多个申报系统,改为由一个申报

系统集中处理所有年度的申报业务。

  外贸企业申报系统调整较少,只调整了部分申报表的表式。

  (六)由于时间所限,本次软件调整重点放在确保年终清算顺利进行及新年度业

务及时启动,其他因业务需求需要调整的功能将在今年3月底以前完成。

  三、软件发布及技术支持

  2005年版出口退税软件将于2005年2月17日放在总局应用系统技术

支持网站总局进出口司服务器\程序发布\出口退税网络管理系统。各地接

收后,除了进行审核系统的安装外,还应检测申报系统,确认申报系统可以正常安装

后,发放给出口企业;或通知出口企业登录因特网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

www.taxrefund.com.cn)免费下载申报系统。

  请各地税务机关注意收集申报系统、审核系统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向总局

反馈,反馈方式如下:

  (一)综合性问题:大连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涂俭、王嘉诚。Tel:

0411-84384076   E-mail:tujian@chinatax.gov.cn

  (二)审核系统技术问题:大连龙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研发部。Tel:

0411-84384076   E-ail:support_sh@taxrefund.com.cn

  (三)申报系统技术问题:大连龙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客服部。Tel:

0411-85865678-803/810  

E-mail:support@taxrefund.com.cn

  (四)内部技术支持网站:有关审核系统和申报系统的技术问题,各地税务机关

也可向总局应用系统技术支持网站出口退税分站(内部IP:130.9.1.248)反馈。

  (五)外部技术支持网站:出口企业办税人员可通过申报系统技术支持网站

国出口退税咨询网www.taxrefund.com.cn)反馈问题,由软件支持人员负责解答。

  (六)各地退税部门对软件运行中碰到的问题及建议可上报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

司,上报路径:进出口司通讯服务器各地上传/出口退税软件

  四、各地税务机关应做好2005年版出口退税软件的系统升级和系统操作的培

训工作,相关操作说明见随系统下发文档。各地在培训中可以参考2005年版软件

的教学材料《出口退税从入门到精通》,详见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相关信息。

  五、总局将于近期下发2005年度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请各地注意接收,及

时更新审核系统商品代码库,并通知出口企业更新申报系统的商品代码库。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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