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海、吉林、陕西、四川、湖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收取技术开发费的请示》(电顾财务[2004]2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2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标准(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