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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洗净毛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6-10-29     浏览次数: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洗净毛按农产品征收增值税的请示》(青国税流字[1996]425号)

收悉,关于要求对洗净毛按农产品征税的问题,按照现行的增值税有关政策及农产

品注释范围的规定,洗净毛属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应税货物,不能比照农

产品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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