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0月17日发布了《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
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以下简称解释),为办理发票犯罪及
相关涉税刑事案件提供了具体依据,对进一步打击遏制此类不法活动,保证新税
制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现将解释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
题,请及时报告。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化肥实行综合平均销售价格后税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