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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6-11-08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新的企业所得税制实施已近三年,在各级税务机关的共同努力下,各项税收政策

逐步完善,征管工作不断加强,根据税收工作重心“向基层转移,向征管转移”的战

略部署,为了继续强化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管,确保税收法规的执行和收入任务的

完成,现就做好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层层落实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税

务机关要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思想上要重视,领导要得力,人员要保

证,部署要及时,工作要细致,层层要落实。要有一位主管局长专门负责,组织强有

力的领导班子,调配业务能力较强的人员,协调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共同做好

这项工作。要密切注视汇算清缴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不

断提高汇缴工作的水平。要建立和健全汇算清缴考核办法,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对

汇缴工作的布置、进度和质量情况等,应派员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给予指导,以

保证汇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大力开展税法宣传、培训工作

    根据征管改革的总体思路,要建立"以纳税人自行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

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模式。税务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做好

纳税人申报前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各地要采取各种措施,开辟和理顺税收政策的

传递渠道,结合当地实际,通过各种形式进行税法宣传,对纳税人进行辅导和培训,

增强其依法纳税意识,帮助纳税人准确如实申报。

    各地在汇算清缴前要抓好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特别是应对主管所得税的人员进

行普遍培训,提高于部业务能力和执行政策的水平,更好地适应汇缴和日常工作的需

要。

    三、突出重点,严格审查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执行企业所得税统一政策,坚持依法办事、依率计征的原则,

加大执法力度,严格审查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深入细致地核实企业计税所得额。

1996年度汇算清缴中重点审查的对象是:税源大户;连续几年亏损的企业;财务

管理混乱、问题较多的企业;企业集团。项目的审查重点,应放在那些与计税所得额

关系较大的项目上。各地可结合当地情况,确定具体的审查重点和实施办法。

    要结合汇算清缴,强化企业所得税的稽查工作,按照上述重点审查对象和重点审

查项目的要求,抓住重点,深入地、有针对性地开展稽查。查出的问题要按税收征管

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该补税的一定要补税,该罚款的一定要罚款,以增强稽查工作的

威慑力。

    在核实企业计税所得额的基础上,各地要积极组织税款入库,抓紧清理欠税,把

该收的税款及时收上来。

    四、结合汇算清缴,加强所得税征管工作

    要结合所得税汇算清缴,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

征管工作的意见》和《加强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针对目前征管中

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大力加强中央及地方企业所得税的征

收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的就地监管,重视和强化对这

些企业和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切实抓紧抓细,把有关规定落到实处。对不属于汇总

纳税范围的企业和单位,均应按规定依法就地征税。按照规范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要求,

对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较健全的,应坚持实行查账征收;对规定允许核定征收的,应严

格控制,不允许扩大范围。

    五、继续推进汇算清缴改革试点工作

    汇算清缴改革是税收征管改革的组成部分,1995年度汇缴改革中,各地都选

择了部分企业进行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1996年度的汇缴改革,各地要本着积

极稳妥的原则,继续扩大试点。可根据本地实际,不断完善试点方案,一定要认真、

扎实、细致地做好,防止改革试点走过场。鉴于纳税人办税能力不一,税务机关工作

也有跟不上的情况,试点工作应循序渐进,逐步推开,尤其对一部分财务管理不规范、

财会人员素质不高的国有小企业、乡镇集体和私营企业,一般不宜纳入试点范围。1

995年度汇缴改革试点企业较多或已经全面推开的地区,要在提高质量上下功夫,

采取适当措施,使税务机关的宣传、辅导,纳税人的自行申报,中介机构代理,税务

稽查的质量等,都要比上一年有明显提高。

    六、认真做好汇算清缴报表和工作总结的报送工作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找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

施。

    为提高报表编报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总局已对企业所得税管理软件进行了培训。

各地要抓紧落实培训工作,切实使税源管理软件发挥其应有作用,提高报表编报质量

和工作效率。

    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

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279号)下发的企业所得

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包括6张附表)格式及有关要求统计编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务必于1997

年6月15日前将报表连同总结报告一并报送总局。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汇算清缴

工作的主要措施和效果;汇缴改革试点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的意见;查出违纪问题

的典型案例及处理情况等。有关对1996年度需要分析的主要经济指标口径,可按

《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考核评比办法》(国税函[1996]460号)的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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